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暂有困难的本科学生奋发学习,自立自强, 特设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强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三条 自强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 自强奖学金的经费从学校学生帮困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参评自强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3.参评学期无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各科成绩均达到C+及以上;
4.参评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5.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第六条 学生成绩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艺术设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强奖学金”设甲、乙两个等级,甲等奖为1200元/学年(600元/学期),乙等奖为600元/学年(300元/学期)。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参照参评学期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学院可参评学生名额,其中甲、乙两等各占50%。
第九条 “自强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得。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自强奖学金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自强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凡符合条件者,须于每学期第一周起登录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在线提出申请;
2.学院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开展初审工作,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学生的成绩以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周四12:00作为计算时间节点。
3.候选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并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
4.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凡在评奖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受处分1年之内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已领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拟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因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凡在评奖学年因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当年所获的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