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
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保障学生对评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按学校划拨经费执行。
第五条 艺术设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奖学金审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定工作。
评定条件
第六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修满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
参评学期无补考科目(包括公共选修课);
参评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没有受到过纪律处分;
5.参评学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治安警告以上处罚。
(注:计划参评本次奖学金的外校就读交换生等同学须在学院确定的成绩计算节点前自行提供真实成绩,超过时间节点无有效成绩的同学将不能参加本次评审;)
第七条 参评各等级奖学金者的思想品德等级应为“良”及以上,其中:一等奖获奖者的品德评定等级应为“优”;未进行思想品德考核的学期,必须对学生成绩符合基本参评资格者认真做好品德评议;品德评议达不到相当于“良”以上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达不到相当于“优”者,原则上不能参加一等奖学金评定。
第八条 参评各等级奖学金者的体育成绩和体能应全部达标,其中:一等奖获得者的体育成绩应在“B”及以上。
学生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使用公式: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可借用教务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体育成绩和体能达标情况、学生成绩及日常综合表现综合拟定,具体评比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完成。
奖学金设置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共三项等级,奖励
人数比例为学院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占学院学生人数的2%;二等奖占学院学生人数的4%;三等奖占学院学生人数的24%。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学院人数比例核定各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名额。
第十二条 各等级奖励金额:
一等奖 3000元/学年(1500元/学期);二等奖 1200元/学年(600元/学期);三等奖 600元/学年(300元/学期)。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凡符合条件者,须于每学期第一周起登录师生综合服务门户(http://my.sues.edu.cn/)在线提出申请;
2.学院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开展初审工作,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学生的成绩以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的周四12:00作为计算时间节点。
3.候选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并由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
4.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奖学金发放手续。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凡在评奖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受处分1年之内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如已领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追回当年所获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间,如发现拟获奖者有违纪问题或获奖条件与事实不符的,或评奖中有舞弊现象的,均可提出异议或举报。经复核,凡因评定有误造成遗漏的以及错评未得奖的均应予以纠正。对评定中弄虚作假者,予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系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凡在评奖学年因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当年所获的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艺术设计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