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交通卡充值报销,特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报销交通卡发票时,提供的“公共交通卡使用登记簿”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
2、“公共交通卡使用登记簿”,须写明市内出差事由和路线,注明交通卡卡号,保证交通卡充值、使用的真实性。
3、学校将对“公共交通卡使用登记簿”进行抽查,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移交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处理。
4、市内交通费报销可以使用公交车、出租车发票(票据完整且现金支付)。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