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部门:艺术设计学院浏览次数:31

艺术设计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级公用房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解决闲置与不足的矛盾,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公用房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学院公用房相关制度,讨论决定公用房配置、调整方案。

第三条   学院中心实验室和学院办公室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公用房调配、数据采集、使用情况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分类、定额与调配

第四条   公用房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服务用房,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归属学校所有。各区功能相对集中,形成进出流动机制,任何个人及团队用房向学院申请,在批准期限及相对功能区内使用。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临时定期使用。

(一)行政办公用房 包括党政办公用房、系室办公用房。党政办公用房指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的用房(含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党政职务计算定额(正处级18平方,副处级12平方,处级以下9平方)。系室办公用房指教学、科研的教师(含教辅人员)的用房,面积按人员编制数、专业技术职称计算定额。

(二)教学用房 包括公共教室、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场所。公共教室指供学校各类学生公共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专业实验室指用于学生进行专业实验课程教学的用房,也包括办公室、设备储藏室、准备室、仪器室和计算机房等。实习实践场所指用于学生开展实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用房。教学用房由教务人员按照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三)科研用房  指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用房(含研究室和研究生工作室),科研用房按定额配置、超额有偿、绩优奖励、年度调整的原则调配。

(四)服务用房  指为学校师生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包括设计图书馆、学院展示空间、其他学生公共空间等。图书馆由图书馆调配使用;学院展示空间由院办调配使用;学生公共空间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调配使用。

第五条  院内所有公用房都属于公有,除个人办公室以外,原则上所有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管理,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国家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特殊用房按相关规定、学校人才政策和实际需要另行申报核定。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团队都不得擅自使用公用房。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公用房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使用统一下发的登记本进行登记,作为使用率统计的依据。学院根据使用率情况对使用者进行评估,调整个人、团队的用房指标,使用率高者增加指标,使用率低者降低指标。

第九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相互转让用房使用权,不得侵占、出租或变相出租公用房,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并予以处罚。

第十条  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将予以收回。

 

第五章 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房间都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是房间的使用和管理人,对房间的安全、环保和水电使用等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人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占用走廊、门厅等公共场所行为,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将在通过党政联席会和学院党委会审核通后,正式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艺术设计学院。